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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素青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信、赵振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青,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信,赵振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674号申请执行人刘素青,女,1963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盘道沟村北山屯6号,身份证号211402195611105526。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国信,男,1971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翻山沟村西沟屯58号,身份证号210719197105115517。被执行人赵振宏,男,1976年5月27日生,满族,农民现住兴城市曹庄镇朱家屯村佟家屯,身份证号2114811976393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素青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国信、赵振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民一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叶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