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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执字第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冯文化与王向前、徐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化,王向前,徐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铁执字第0636号申请执行人冯文化,教师。被执行人王向前,教师。被执行人徐艳萍,教师。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文化诉被执行人王向前、徐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第122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中主文中载明:“一、被告王向前、徐艳萍偿还原告冯文化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万元,合计13万元。支付方式为:被告王向前、徐艳萍于2015年8月25日前给付原告2万元,余款11万元,自2015年9月份起,每月28日前给付1万元,计11个月付清。如未按约履行,被告王向前、徐艳萍自愿承担违约金3万元,原告可将未得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王向前、徐艳萍按约履行完毕上述债务后,原、被告之间因本案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争议。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王向前、徐艳萍负担。”2015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冯文化以被执行人王向前、徐艳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仅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结案,所需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铁执字第06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冯宪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广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