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艾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181号原告:艾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艾某负担。审判员 王 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应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