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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艾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181号原告:艾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艾某负担。审判员 王 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应丽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