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左平英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平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21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平英,绰号阿登,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区分局雪浪派出所民警抓获,羁押于江苏省无锡市第一看守所。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8月6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9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龙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于得水,河北群言律师事务所律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平英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平英及其辩护人于得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初,被告人左平英伙同胡得明(已判刑)带领余丽侠、余秋梅来到青龙满族自治县。经过光玛妞介绍,以给余丽侠、余秋梅二人介绍对象为名,于2012年4月9日收取崔某甲彩礼钱5万元,4月12日收取董某彩礼钱42000元。2012年4月21日,余丽侠、余秋梅借去秦皇岛逛街之机逃跑。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平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介绍婚姻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英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提出同案犯胡得明给自己5000元,对整个诈骗犯罪过程没有直接参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左平英在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二、根据案件的证据证实,应认定被告人左平英实际分得赃款5000元;三、被告人左平英能够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确有实际退赃行为,建议法庭对左平英比照同案犯胡得明量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初,被告人左平英伙同胡得明(已判刑)带领余丽侠(女,身份未查清),余秋梅(女)来到青龙满族自治县。经过光玛妞介绍,以给余丽侠、余秋梅二人介绍对象,并保证二人不会逃跑为名,于4月9日收取祖山镇黄土坎村村民崔某甲“彩礼钱”50000元,于4月12日收取三间房村村民董某“彩礼钱”42000元。2012年4月21日,余丽侠、余秋梅借去秦皇岛逛街之机逃跑,至今未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同案犯胡得明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3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胡得明退赔被害人崔某甲被骗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胡得明退赔被害人董某被骗人民币42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证实2012年4月9日,公安机关接到祖山镇黄土坎村村民崔某甲报警称,经本村光马妞介绍其子与余丽侠相识,后被余丽侠以与其儿子过日子为由骗走50000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左平英的住址、出生地等基本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左平英在江苏省无锡市火车站购票时,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区分局雪浪派出所民警抓获。4、2015年7月29日、8月7日被告人左平英的供述,称2012年,我在浙江松阳县打工,我的堂弟胡得明打电话叫来两个女的,一个叫余秋梅、另外一个叫余丽侠,胡得明对我说,这两个女的要找婆家,我俩联系找个好人家,然后他就联系一个嫁到青龙县的他的干妈,然后他就和我说,让我和他一起来,得到钱给我点介绍费,然后我和胡得明,还有那两个女的,一同坐火车来到北京,然后倒车到青龙县的一个地方,叫啥名字不清楚。到青龙后由胡得明干妈和胡得明一起和当地人联系的,就把这两个女的嫁到青龙了,具体嫁到那家我不知道,具体怎么谈的两家子各出多少钱我都不清楚,胡得明和他们谈的时候都不带我,只是回去时到北京胡得明给我5000元钱,然后我就回云南老家了,胡得明去哪儿我不知道。大约过了二个月左右,胡得明干妈给我打电话说两个女的跑了,问我人是不是我给带跑的,她还让她儿子去我家找过我,到我家问过我这两个女的跑了是怎么回事,我说我不知道,后来胡得明被抓以后,胡得明的姐姐找过我,说要退给被骗的这家钱,好把她弟弟弄出来,我就把这5000元钱给了她姐姐,钱具体去哪了我不清楚。后来,我听说胡得明因为这个事情被判刑了,我怕出事,我一直用我哥哥的身份证。今天中午,我持我哥哥的身份证在无锡火车站购买车票时被民警抓获。5、2012年9月16日同案犯胡得明的第一次供述,称我于2011年6月份左右来松阳打工,一直在工业园区上班。大约2012年3月左右我的一个老乡阿登和余秋梅,还有一个女的,一起来找我,说叫我帮余秋梅和那个女的的介绍老公,我当时也问过余秋梅本人,余秋梅也说是的。我就联系一个嫁到河北秦皇岛的老乡干妈,问他有没有合适的人介绍,干妈就说有的,然后他联系好了,我们四个就一起去了。之后在秦皇岛就帮她们两个介绍好了,我们总共收了42000的辛苦费,扣掉所有费用,我拿到手有9000余元现金。之后我就和阿登回来了,余秋梅和那个女的就留在那边了,我就直接回松阳了,阿登就回老家了,今天在厂里上班的时候就被民警抓到派出所了。2015年9月26日同案犯胡得明的第二次供述,称2011年6月中旬我到松阳打工,一直在泰鑫革业有限公司上班。后来我的老乡阿登给我打电话,说他也要到松阳打工,这样阿登也来松阳找我,同时跟阿登一起来的还有两个女的,一个叫余秋梅,另外一个叫余丽侠。阿登跟我到泰鑫革业有限公司上班,余秋梅和余丽侠到外面干采茶叶的活儿。阿登跟我说,要带余秋梅和余丽侠到青龙介绍对象,从中挣中介费,阿登说让我也跟着一起来,给我分点介绍费。刚开始我说不来,后来我和阿登、余秋梅、余丽侠三人呆了近两个月,期间我也问余秋梅和余丽侠是不是真的要来青龙县找对象,她俩个都说是真的来找对象。这样我就相信她们了。然后,我就跟嫁到青龙县的老乡光玛妞(我管她叫干妈)联系,问她青龙县这里是否有找媳妇的,要是有合适的,我就带两个来青龙。我干妈光玛妞说有合适的,然后我和阿登就带着余秋梅、余丽侠来到青龙县。我们到我干妈家后,经我干妈给介绍联系,把余秋梅、余丽侠介绍给我干妈家附近的人家了。余秋梅嫁给那家给我们42000元,其中给了我干妈2000元,余秋梅给她家汇了10000元,阿登给了我8000多元,剩下的11000多元全归阿登了。余丽侠嫁给那户人家给了我们50000元,其中给了我干妈3000元,余丽侠给她家汇了10000元,阿登给了我17000多元,剩下的19000多元都归阿登了。我和阿登在青龙县呆了10多天后,我和阿登离开青龙县。我坐车去了浙江松阳,阿登回云南了。阿登回到云南后给我打电话,要我再给他汇去5000元,当时我害怕了,心想给人家介绍对象,不可能得这么多钱,所以我就给阿登又汇去了5000元,最后我得了有22000多元。后来过有10多天,我干妈光玛妞给我打电话说余秋梅、余丽侠二人都跑了。让我把余秋梅和余丽侠二人找回来,我说人我是找不到。光玛妞说,如果找不到人就把钱退回来。我说退钱也得找阿登一起退。光玛妞说让我把我得的钱先退回去,我就没事了,但是我不相信光玛妞,所以我就没有把钱退回来。光玛妞说如果不把钱退回来就报警了。我说报警就报警,要退一起退,把阿登和余秋梅、余丽侠一起找到后再一起退钱。光玛妞叫我回云南去找,我说我回云南也不认识余秋梅和余丽侠,也找不到阿登,我给阿登打手机联系不上他了。我想光玛妞说让我一人先退钱就没事了,我不相信,因为人家报警后,也会找到我的。所以我就想等到将来抓到再说吧,后来我的手机丢了,光玛妞也跟我联系不上了。2012年10月12日胡得明第三次供述,称余秋梅嫁的那家给了我们42000元,其中我干妈得了2000元,余秋梅给她家汇了10000元,剩下的都归我和阿登了。余丽侠嫁的那家给了我们50000元,其中我干妈得了3000元,余丽侠给她家汇了10000元,剩下的都归我和阿登了。在我和阿登离开青龙的路上,阿登把剩下的67000元中的27000元给了我,剩下的30000多元阿登自己收起来了。过了几天,阿登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汇5000元钱,我就给汇去了。6、2012年4月28日被害人崔某甲的陈述,称2012年4月5日,祖山镇卢杖子的刘国找到我说光玛妞从老家云南联系两个女的,问我家是否要一个媳妇,你们看看。当天晚上,我带我儿子到了光玛妞的闺女家,当时从云南来了两个男的,两个女的,其中跟我们谈价钱的那个男的胡得明,另外一个男的不知叫啥,这两个女的一个叫余丽侠,另外那个女的叫余秋梅24岁,后卖给我们村的董某了。当天晚上我儿子崔征东和余丽侠见面后相互都相中了。我们家人考虑了两天,到4月8日通过中间人胡得明、光玛妞给说合,最后谈定付给女方共计50000元,给中间人光玛妞4000元好处费,给余丽侠5000元,剩下的钱胡得明装起来了。当时光玛妞保证余丽侠在我家生活一年以上,最起码生个小孩。余丽侠说到青龙就是找老公来了,父母都同意,等过三、五年她带小孩一起回家。双方成交后4月9日余丽侠开始到我家生活,到4月21日的中午余丽侠和余秋梅商量去秦皇岛,让我儿子一起陪着去,到了下午2点多钟,余丽侠让我儿子去买伞,借此机会她们两个人就跑了。7、2012年8月29日被害人董某的陈述。称今年4月10日,我通过邻村的朋友曹国民认识了云南的胡得明,从曹国民那块知道胡得明从云南带过来俩女的,其中一个介绍给同村的崔某甲。我正好没有媳妇,就想看看另外一个女的,所以在4月12日下午4点多钟,我到曹国民家看看这个女的,这个女的叫于秋梅,当时我和于秋梅见面后就都相中了,胡得明管我要5万元,我觉得太多,最后我们商量把价钱定在42000元,胡得明和于秋梅都说这些钱是给于秋梅家里邮回去做彩礼。我当时就给钱给了胡得明,之后我就把于秋梅领到自己家中,我和于秋梅共同生活了6天,在4月19日下午4点多钟,我坐车去秦皇岛打工,留于秋梅自己在家。到了4月21日下午4点多钟,我接到崔某甲的电话说是于秋梅和她的媳妇上午一起坐车去秦皇岛玩,之后就一直没有回来。我才意识到被骗了。8、辨认笔录⑴,证实被害人董某在公安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对嫌疑人胡得明进行辨认,确定其为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⑵,证实被害人董某在公安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对嫌疑人(余)于秋梅进行辨认,确定其为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⑶,证实被害人崔某甲在公安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对犯罪嫌疑人胡得明进行辨认,确定其为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4),证实被害人崔某甲在公安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对犯罪嫌疑人光玛妞进行辨认,确定其为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5),证实同案犯胡得明在公安侦查人员的组织下对嫌疑人阿登(左平英)进行辨认,指认阿登(左平英)为本案实施诈骗的同伙。9、被害人崔某乙提供的书面证言,证实2012年4月9日通过中间人胡得明、光玛妞、刘国给说和,最后谈定付给女方共计50000元,给中间人光玛妞4000元好处费,给余丽侠5000元,剩下的钱胡得明装起来了。当时光玛妞保证余丽侠在我家生活一年,如果人跑了把所有钱退回来,保证没事。双方成交后4月9日余丽侠开始到我家生活,到4月21日的中午余丽侠和余秋梅商量去秦皇岛买东西,让我一起陪着去,到秦皇岛下午2点多钟,当时天正在下雨,余丽侠让我去买伞,借此机会她们两个人就跑了。10、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左平英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沁香园被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公安机关撤销网上追逃。11、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2012年4月犯罪嫌疑人余秋梅以结婚名义骗走祖山镇董某人民币42000元潜逃,公安机关上网追逃。12、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青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胡得明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13、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左平英交待的犯罪嫌疑人于丽侠的身份未查清。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平英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9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左平英的辩护人向本院提出,被告人左平英在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左平英的辩护人向本院提出的被告人左平英自愿认罪,积极退赃,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左平英在共同实施诈骗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左平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至2018年12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左平英、胡得明共同退赔被害人崔贺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左平英、胡得明共同退赔被害人董占贺人民币42000元。以上所判罚金及退赔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刘建辉审判员 陈世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素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