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吕书娥与李成廷、秦金虎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书娥,李成廷,秦金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广民初字第01019号原告吕书娥。委托代理人于海军。被告李成廷。被告秦金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地址:涉县城西街282号。负责人:张海相委托代理人李秀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2015年9月15日19时30分许,李成廷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广平县长春大道由北向南行使支事故现场向左转弯掉头时与同向行使的原告吕书娥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吕书娥受伤,电动车损坏。经广平县县交通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李成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吕书娥不负事故责任。原告吕书娥受伤后在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鉴定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55.3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吕书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3100元。二、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书娥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常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