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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徐建设与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设,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434号申请执行人徐建设。被执行人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崔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建设申请执行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5)41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淄博隆鑫盛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305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建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