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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仲审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陈明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陈明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仲审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解放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殿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君,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陈明。委托代理人:徐和平,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淮安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淮中民仲审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淮安物业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撤回起诉;二、撤销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仲审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建代理审判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鲍颖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