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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19号原告刘××。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李 燕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