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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肖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12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女,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闸北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志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起,被告人肖某某将本市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和102室租借给刘某某、陈甲(另案处理)等人开设棋牌室。后为牟取利益,被告人肖某某及刘某某、陈甲于2013年5月12日、13日将该棋牌室租借给他人开设“二八杠”赌场,并收取每次人民币500元的租借费。同年5月14日,公安人员至上述地点将刘某某、陈甲及其他参赌人员抓获。同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陈甲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辨认笔录,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赌博场地并收取费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肖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巢宇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