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彭建铁与广安堂(湖南)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建铁,广安堂(湖南)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彭建铁被执行人广安堂(湖南)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条以及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安堂(湖南)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5886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灿辉审判员 戴 波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