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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竹内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与山西鑫路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晓峰、郝慧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内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山西鑫路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晓峰,郝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竹内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竹内明雄,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鑫路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郝慧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晓峰,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郝慧玲,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竹内工程机械(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鑫路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晓峰、郝慧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4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隆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