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文兵与王健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兵,王健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全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高文兵,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被执行人王健康,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文兵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因被执行人工程款正在结算中,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工程款结算完毕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谌志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