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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民终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凉州植物园与龚菊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凉州植物园,龚菊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中民终字第5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州植物园。法定代表人刘科,该植物园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宏,该植物园工会主席。委托代理人马德福,甘肃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菊兰。委托代理人陈守安,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凉州区植物园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凉州植物园的委托代理人徐宏、马德福,被上诉人龚菊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守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被告凉州植物园属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前身为国营东方红园艺场(原武威市东关园艺场),从事农林园艺生产和蔬菜苗木培育等工作,1997年更名为东关花园筹建处,2007年7月正式定名为凉州植物园。原告龚菊兰于1960年11月到原武威市东关园艺场工作,1998年8月28日经原武威市劳动局批准退休,连续工龄39年,退休时的工资为402.75元。多年来,被告凉州植物园先后实行果园、蔬菜、苗木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开发经营茶园等一系列自给自足企业经营模式维持日常工作开张,但仍不能及时足额发放在岗、退休职工工资,为此,被告先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在岗、退休职工工资按一定比例发放,同时向政府及上级主管专题报告请求解决而无果。自1999年至2006年,被告累计拖欠原告退休工资44673.85元。2006年7月,被告为原告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开始由社保部门发放原告退休工资。2014年10月8日,原告申请凉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该委于2014年10月9日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遂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凉州植物园系财政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法人,在经营过程中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模式。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之规定,原告追索的养老金系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期间的养老金,属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被告拖欠原告退休工资44673.85元,双方均无异议,应予认定。原告诉讼请求既有法律依据,又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被告提出的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驳回原告起诉的辩解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及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凉州植物园支付拖欠原告龚菊兰的工资44673.8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凉州植物园负担。宣判后,原审被告凉州植物园不服,以“上诉人依据自身经济能力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工资比例发放工资于法有据”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退休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未提出异议,在二审中也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凉州植物园应否支付拖欠被上诉人龚菊兰的退休工资。本院认为,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纠纷范围。被上诉人龚菊兰1998年经原武威市劳动局批准退休,其依法享受退休待遇,上诉人凉州植物园作为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本案中,上诉人凉州植物园以单位效益不好为由,自主决定扣发龚菊兰的退休金的行为于法无据,应予纠正。双方当事人对欠付的退休工资总额予以认可,一审据此判处并无不妥。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10元,由上诉人凉州植物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忠清审 判 员  张宗鹏代理审判员  蒋辉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薛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