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二初字第00354号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逸,上海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超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为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立志审判员 苏宝卫审判员 邵 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杨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