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左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成俊、赵林秀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成俊,赵林秀,张新顺,赵秋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土左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旗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尹宝堂,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云月英,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成俊,农民。被告赵林秀,农民,系张成俊妻子。被告张新顺,农民。被告赵秋峰,农民,系张新顺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成俊、赵林秀、张新顺、赵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荣筱姿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云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