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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土左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成俊、赵林秀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成俊,赵林秀,张新顺,赵秋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土左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旗政府东侧。法定代表人尹宝堂,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云月英,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成俊,农民。被告赵林秀,农民,系张成俊妻子。被告张新顺,农民。被告赵秋峰,农民,系张新顺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成俊、赵林秀、张新顺、赵秋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荣筱姿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云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