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执字第3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清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吴清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376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城西干道以西。法定代表人曹万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贤伟、章响,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清标,男,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万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清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吴清标应赔偿万国公司损失202500元(900000元×25%×90%),并支付利息(以202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吴清标负担19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吴清标所有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雄州南路288号南京沪江商贸城金江坊1幢111室、206室房屋,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尹之荣执 行 员 胡国玉执 行 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