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叠执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朱志平与桂林市第二饮食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平,桂林市第二饮食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叠执字第198-2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平。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二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李顺珍,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朱志平申请执行桂林市第二饮食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3)桂林市劳裁字3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志平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叠执字第19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桂林市第二饮食服务公司所有的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296号第2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证字第3023636号,建筑面积:456.61㎡)、第3幢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证字第3023636号,建筑面积:62.65㎡),现该案已进入拍卖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3)桂林市劳裁字38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文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