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4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座24楼,组织机构代码:71524217-7。法定代表人黄荣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德标,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318号曲江文化产业孵化中心A座10908号,组织机码代码:55233602-0。法定代表人傅斌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科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韵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杰科公司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佳韵社公司主张其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事实2012年3月20日,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颁发了(浙)剧审字(2012)第009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电视剧《天涯明月刀》的制作单位为浙江某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策公司),合作单位为东阳某千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千公司),同意该剧在全国范围播出。佳韵社公司提交的《天涯明月刀》DVD正版出版物播放过程均显示:电视剧《天涯明月刀》的联合出品单位为某策公司、某千公司。2012年3月20日,某千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天涯明月刀》的完整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及与此有关的完整的财产权利)授予某策公司独家行使,该司对于某策公司对该剧版权已经或者将要做出之转让、授权行为,均予同意并确认。2012年6月18日,某策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视剧《天涯明月刀》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永久授予华策影视(某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宁公司),含维权及转授权的权利。2012年6月24日,某宁公司向佳韵社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取得的上述权利再次授权佳韵社公司,授权电视剧《天涯明月刀》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网络广告收益权和单独以被授权单位名义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全部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单位不得自行行使所授权的权利,亦不得许可第三人行使所授权的权利。某宁公司独家享有并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和分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公开播映、销售的权利,网络广告经营收益权和维权的权利,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网络方式向公众传播、提供作品的权利,仅限于计算机、电视机、手机、机顶盒、MPEG4播放器、车载电视、航空器电视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固定通信网络、微波通信网络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仅限于由电信运营商或者由特殊运营商经营的限制IP的网络区域)等各种形式和性质的信息网络,未来新开发的新媒体各项增值业务不在此范围。授权期限2012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二、佳韵社公司指控杰科公司侵权的事实2012年12月7日,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公证员黎某、公证员助理胡某国以及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宋某在该公证处内,对宋某通过该公证处电脑上互联网,浏览、打印相关网页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0861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在天猫(www.tmall.com)首页搜索栏输入“杰科”,出现下拉选项,选择点击搜索“杰科”店铺,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进入杰科官方旗舰店(),点击官方旗舰店首页上的广告链接“杰科高清网络电视机顶盒GK-HD125”,进入新页面,显示商品详情:杰科型号:GK-HD125,存储方式外挂存储式,支持播放格式:MPEG4、MPEG2、MPEG1,内置硬盘容量:移动存储,产品类型:网络播放器,设备接口:网络接口无线WIFI、HDMI同。图标广告“高清播放、看电视免租金”、“免费看高清影视,随心所欲,想看就看”、“独家免费在线点播系统GiTV操作平台”、“电视机顶盒就买杰科900万用户的选择”。特色功能抢先看:1、为您连接互联网,通过电视机、投影仪、电脑、在客厅和家人一起享受影视乐趣!;2、为您取代电脑,连接互联网,免费观看海量的电影电视剧节目,超过50万部以上!;3、为您提供免费观看众多的在线网络电视节目,超过200个电视频道!;4、免费回看电视节目,为您取代录像机,免费在线回看一周内的电视节目;5、为您播放下载好的高清电影和音乐!等等。点击该页面“品牌直销”边的淘宝旺旺图标,登陆,与卖家客服对话,客服介绍杰科GK-HD125高清播放器售价259元、带网卡、可以接收无线、能看网络视频、进行网络点播。天猫认证杰科官方旗舰店公司名为深圳市杰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点击“立刻购买”,登陆淘宝账号,提交购买名为杰科GK-HD125高清播放器、网络电视机顶盒一台,金额为259元的订单,确认收货人为杭州上城区清泰街348号雪峰大厦四楼宋某,并付款。2012年12月10日,在上述地址,在公证员黎某、公证员助理胡某国面前,宋某从快递人员处签收一个快递包裹和一个快递邮件,进行现场拆封。邮寄物品为GK-HD125标准版杰科网络高清播放器一台,附有遥控器、数据线、视频线、天线、发票、产品说明书及快速指南。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印有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名称、地址及服务、销售电话,印有生产企业名称:深圳市杰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及地址。销售发票由深圳市杰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出,顾客为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为259元。2013年8月21日,佳韵社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公证员黎某、公证员助理阮啸以及佳韵社公司代理人宋某在该公证处内,对宋某使用该公证处电视机和网络,对操作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3)浙杭钱证民字第9465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操作人员将“杰科”机顶盒连接至电视机并插上网线(机顶盒购买过程见(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0861号公证书,该机顶盒购买后除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由操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外,其余时间均由本公证处报管,操作人员无法接触该机顶盒)。操作电视机遥控器打开电视机,操作机顶盒遥控器打开机顶盒,出现“杰科机顶盒”主页页面,依次为“杰科高清播放器”、“杰科开启精彩视界”,随后出现“百某通”、“优朋某乐”、“点播”、“直播”图标,点击“点播”,进入新页面,页面显示左部有电影分类,依次排列为全部、动作、喜剧、爱情、冒险、文艺、惊悚等,右上部为各电影海报、右下部有“优酷”、“PPTV”、“sohu”、“M1905”、“收藏”图标,底部有“网站导航”、“影片分类导航”、“转到我的收藏”、“添加至收藏”、“放大到指定页”、“播放”、“搜索”选项。点击“搜索”,出现搜索页面,在搜索栏输入“tymyd”,出现搜索结果,选择“电视剧”,出现天涯明月刀图标,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页面显示天涯明月刀海报、主演名称及选集播放列表,先后分别点击“1”、“20”、“40”,出现播放画面,随机拖动进度条进行播放,播放过程中有“正在努力为您加载”的提示。法庭当庭对(2013)浙杭钱证民字第9465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佳韵社公司提交的合法出版物所附光盘进行播放,公证书显示搜索“天涯明月刀”结果未注明视频来源,视频播放时显示有“视频”字样。经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有关电视连续剧“天涯明月刀”的视频内容与佳韵社公司主张权利的“天涯明月刀”影视作品内容一致。佳韵社公司认为,视频播放页面显示有搜狐视频水印,认可涉案影片实际播放来源于案外人搜狐网的服务器。佳韵社公司授权搜狐网涉案影片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仅限于搜狐网进行播放,搜狐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涉案影片同第三方合作,包括开放服务器资源允许第三方直接读取使用。佳韵社公司认为杰科公司截取了搜狐网站相应数据流并置于其服务器上进行转播并反馈到用户面前,并非法律规定的直接网站跳转链接,其盗链行为是替代性的链接,属于法律规定的直接提供行为。杰科公司表示该司已停止生产销售GK-HD125标准版杰科网络高清播放器,已经购买的用户仍然可以正常使用。佳韵社公司起诉后其对于播放器播放涉案电视剧来源使用抓包工具wireshark分析,显示最终播放地址来源于PPTV网站。三、其他相关情况庭审时杰科公司代理人申请对于杰科机顶盒抓源过程进行演示,认为我院审理(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1291号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经过现场勘验,对涉案同一台杰科机顶盒播放作品来源进行鉴定,该鉴定结果同样适用于本案。佳韵社公司代理人对于1291号案件现场勘验及鉴定结果亦表示认可,认为1291号案对涉案同一台杰科机顶盒播放作品来源进行鉴定,该鉴定结果同样适用于本案。129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杰科公司申请,广东鑫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当庭对于与本案同一台机顶盒播放被控侵权影视作品来源进行数据分析和技术鉴定,该所出具检验报告如下:使用佳韵社公司公证购买的未拆封的GK-HD125标准版杰科网络高清播放器,接入网络与电视屏幕,对电影《东陵大盗》进行搜索、观看,分别对该型号机顶盒播放上述影片时的数据包进行提取固定。通过wireshark工具分别打开已保存数据包,在过滤规则里输入“http.request.method=GET”过滤出HTTP协议的“GET”请求的数据包,在过滤的数据包中的URI信息中查找有关于视频请求的信息,对视频的请求地址及其所属服务器进行提取固定,其中《东陵大盗》搜索结果有两个视频源,均可观看。其请求地址所属服务器均为14.22.0.16,请求域名为http://web-play.pptv.com/,网站备案信息为沪I**备09010723号-6。该案所附光盘记录涉案影片播放界面及操作框与当庭勘验情形一致。在该案中佳韵社公司陈述其将涉案电视连续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PPTV”、“搜狐”视频网站非独家行使,禁止被授权网站以合作或链接等方式将影片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佳韵社公司认为从当庭勘验情况看,可以证实杰科公司截取了被授权视频网站的视频流提供给用户,构成直接侵权。在该案中杰科公司陈述其与百某通公司、优朋某乐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点击开机页面出现的“百某通”、“优朋某乐”两个图标,视频内容由上述公司提供。点击开机页面出现的“点播”,搜索影视作品,播放器内置软件对全互联网进行搜索,用户搜索页面显示的图标为搜索结果,点击图标即可观看。影视作品内容均来源于第三方网站,杰科公司无法控制第三方网站播放内容,也无法实现佳韵社公司要求对涉案电视剧进行移除的行为。因杰科播放器软件格式与视频来源格式不兼容,造成涉案影片在播放过程中没有出现片头广告和暂停广告。上述事实,有发行许可证、授权书、版权声明书、公证书、检验报告书、涉案电视剧的合法出版物及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的证据。本案中,根据涉案《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内容及电视剧《天涯明月刀》播放时的署名情况,该电视剧联合出品单位为某策公司、某千公司。根据上述联合出品单位出具的授权书、声明书,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佳韵社公司依法取得电视剧《天涯明月刀》自2012年6月24日始至2017年6月23日止期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有关转授权的权利。佳韵社公司在其获得授权期限内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中,在佳韵社公司获得授权期限内,购买杰科公司生产的GK-HD125标准版杰科网络高清播放器用户在播放器接入互联网后可点播、观看电视剧《天涯明月刀》,该行为属佳韵社公司对电视剧《天涯明月刀》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被控侵权影片是否存储在杰科公司控制的服务器中;2、被控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3、杰科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佳韵社公司主张杰科公司直接提供了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但根据佳韵社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原审法院当庭勘验的情况,涉案电视剧系通过涉案产品在接入互联网状态下进行搜索、播放,同一台播放器其他案件鉴定结论显示视频播放地址来源于第三方网站,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杰科公司直接向用户提供存储于其控制的服务器中的涉案电视剧。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用户使用播放器,通过搜索、链接到第三方视频网站获得了在线播放涉案电视剧的服务。杰科公司主张其生产的涉案播放器对涉案电视剧提供的系搜索链接服务,庭审查明使用涉案播放器对于涉案电视剧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有限,且播放器内置视频软件对于搜索的结果进行分类排序,同时提供电视剧海报;播放涉案电视剧时未发生页面跳转,来自不同搜索结果的播放界面及操作框均相同。正常的通过链接搜索的功能获得的结果应当是多项,且未经编辑整理,上述情形不符合通常意义上的搜索链接服务的基本特征。涉案播放器抓取的不是被链接网站的网址,而是对第三方网站存储作品的地址进行深度链接,原审法院认定杰科公司对提供的电视剧《天涯明月刀》链接实施了筛选和编排,向播放器用户提供定向搜索链接服务。当播放器用户在搜索栏内搜索相关视频时,播放器内置软件通过技术手段定向抓取被链网站的视频文件数据在播放器中播放,此时不显示被链网站的任何信息和广告,使用户认为该视频直接来源于播放器。因此,杰科公司生产的涉案播放器所提供的服务,已经不再是为用户提供定位信息服务,而是通过其选择使播放器用户直接观看相关视频内容,被链网站存储视频的服务器在此时已形同杰科公司所控制的远程服务器,杰科公司生产的播放器实质上替代了被链网站向公众传播作品,故应当认定杰科公司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杰科公司应当知道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杰科公司未经佳韵社公司许可,通过人工干预方式实质替代被链网站向播放器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实质影响了佳韵社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的正常使用,侵犯了佳韵社公司对涉案电视剧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佳韵社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佳韵社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杰科公司的侵权获利,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市场影响以及杰科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以及佳韵社公司为制止侵权的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佳韵社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杰科GK-HD125播放器提供电视剧《天涯明月刀》的行为。二、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三、驳回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杰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侵权成立缺乏事实依据。首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上诉人侵权的事实是涉案机顶盒存储侵权影片,一审判决已查明涉案机顶盒无存储涉案影片,在被上诉人没有提出新的侵权理由和事实及证据情况下,应当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次,一审判决提到的“定向搜索链接服务”“深度链接”等专业论述侵权性质和侵权成立的内容,不仅被上诉人没有就该部分内容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支持,而且一审也没有就上述的观点进行技术鉴定予以支持。二、涉案机顶盒不构成侵权。首先,上诉人仅是涉案机器硬件生产商,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影片来源于机器本身,更不能证明上诉人在生产机器时使用了或者传播了涉案剧目/影片。其次,用户在涉案播放器观看时,通过链接到网络搜索平台,由搜索平台搜索相关影片和剧目,上诉人并非涉案剧目/影片的直接提供者,没有侵犯被上诉人对涉案剧目/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无证据显示上诉人给被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被上诉人佳韵社公司答辩称,上诉人构成了侵权行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庭驳回上诉人的所有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亦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上诉人佳韵社公司在一审起诉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杰科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杰科公司赔偿佳韵社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为调查侵权行为和起诉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元,共计人民币32000元。3、判令杰科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佳韵社公司主张上诉人杰科公司构成直接侵权。在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代理意见中,其进一步明确阐述,上诉人杰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互联网机顶盒中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截取了搜狐网站的相关数据流并置于其服务器上进行转播,反馈到用户,系法律规定的直接提供行为,构成侵权。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杰科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首先,根据上诉人杰科公司在天猫网杰科官方旗舰店中对涉案杰科GK-HD125播放器功能的介绍及其在一审庭审中对该播放器工作原理的陈述,本院认定,上诉人杰科公司制造、销售的杰科GK-HD125播放器属于高清网络播放器,能够连接到互联网,重复利用网络上的资源,进行高清视频点播。其次,根据(2013)浙杭钱证民字第9465号公证书的记载,利用涉案杰科GK-HD125播放器搜索涉案作品“天涯明月刀”,出现单一性搜索结果并配有海报、主演介绍、选集播放列表,且未显示搜索结果的来源,说明涉案杰科GK-HD125播放器对网络搜索结果进行了筛选、编辑。第三、涉案杰科GK-HD125播放器在播放涉案作品“天涯明月刀”时,并未显示播放页面的网址,导致用户误认为涉案作品“天涯明月刀”来自于杰科GK-HD125播放器,而不是其他网站。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杰科公司制造、销售的杰科GK-HD125播放器并不是引导用户利用该播放器搜索、浏览其他网站或网页上的相关信息,而是利用该播放器对搜索结果进行筛选、编辑,并人为的隐去了被链接网站的信息,让用户误认涉案作品的提供者,实施了深度链接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佳韵社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上诉人佳韵社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明确上诉人杰科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方式,即截取了搜狐网站的相关数据流并置于其服务器上进行转播,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佳韵社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现实互联网链接技术,认定上诉人杰科公司实施了深度链接的侵权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杰科公司侵害了被上诉人佳韵社公司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在无法确定被上诉人佳韵社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上诉人杰科公司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上诉人杰科公司的侵权情节、被上诉人佳韵社公司的合理维权支出,判决上诉人杰科公司赔偿上诉人佳韵社公司人民币8000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判赔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杰科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于春辉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代理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许逸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