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晓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某甲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杨某乙,现年18岁,在校学生,未独立生活;女儿杨某丙,现年16岁,在校学生。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被告之父还对原告实施殴打行为,婆媳关系不好,双方矛盾激化,从2014年9月份至今,双方便不再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女儿现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儿子现在在北京上中专,未能独立生活。双方曾就离婚事宜协商,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杨某乙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婚生女杨某丙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3、判令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甲未提交答辩状,但在庭审中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丙。2014年9月份原被告双方发生家庭矛盾后分居至今。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婚姻家庭生活中难免产生分歧,夫妻双方应相互包容,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登记结婚至今已近十五年,并生育一子一女,虽共同生活期间偶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不和,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如能继续彼此珍重,互相包容,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司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