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县宝丰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青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喜来福纺织有限公司,包国江,张银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312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代表人:傅金雷。被执行人: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建淼。被执行人: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杏英。被执行人:绍兴县宝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扬根。被执行人:绍兴县青天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高。被执行人:绍兴县喜来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银燕。被执行人:包国江。被执行人:张银燕。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县宝丰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青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喜来福纺织有限公司、包国江、张银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周文博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另案查封处置,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浙江永盛纺织有限公司、浙江万丰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县宝丰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青天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喜来福纺织有限公司、包国江、张银燕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31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陈姗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