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民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石润娟与刘敏环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润娟,刘敏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472号申请人石润娟。被申请人刘敏环。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润娟诉被申请人刘敏环为房屋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敏环位于涧西区广文路八号西院24栋4门602号房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敏环位于涧西区广文路八号西院24栋4门602号房产。二、查封担保人闫保可所有的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路2号宇龙花园01幢负38(房屋所有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红坡审判员  马 强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