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金明与马万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明,马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18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明,住所地五常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马万波,地址五常市长山乡长虹村茂起屯。张金明申请执行马万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法执字第17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延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