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松山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优阁壁纸有限公司、上海道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松山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优阁壁纸有限公司,上海道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墙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831号原告上海松山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高林松,总经理。被告上海优阁壁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丽珍。被告上海道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高海鹏。被告上海墙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高海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松山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优阁壁纸有限公司、上海道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墙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松山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4元,减半收取计2,612元,由原告上海松山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继余审 判 员  沈秋锋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文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