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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俞健明与骆军校、蔚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健明,骆军校,蔚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030号原告俞健明。被告骆军校。被告蔚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健明诉被告骆军校、蔚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健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俞健明负担。审 判 长  施一丹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