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俞健明与骆军校、蔚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健明,骆军校,蔚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030号原告俞健明。被告骆军校。被告蔚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健明诉被告骆军校、蔚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健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俞健明负担。审 判 长 施一丹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