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抗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淑梅、于国辉与刘祥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淑梅,于国辉,刘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抗再字第1号抗诉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李淑梅,住黑龙江省方正县。申诉人(原审被告):于国辉,住黑龙江省方正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刘祥,住黑龙江省方正县。申诉人李淑梅、于国辉与被申诉人刘祥健康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方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淑梅、于国辉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9月16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哈检民(行)监(2015)23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陶传贵代理审判员 贾 楠代理审判员 郭英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孙霁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