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樊文东、白金明、刘全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刘全仁,白金明,樊文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郑东春,系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刘全仁,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白金明,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樊文东,男,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全仁、白金明、樊文东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全仁、白金明、樊文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全仁、白金明、樊文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隋亚红审 判 员 朱利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 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