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陆航民与许洪桂、吴军燕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航民,许洪桂,吴军燕,陈卫权,王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保字第22-1号申请人:陆航民。委托代理人:卢美君。被申请人:许洪桂。被申请人:吴军燕。被申请人:陈卫权。被申请人:王永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航民与被申请人许洪桂、吴军燕、陈卫权、王永芳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四被申请人所有的权利价值在160万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四被申请人所有的权利价值在160万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邵建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王旭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