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胡德初与洪立彬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德初,洪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806号申请执行人胡德初,其他。被执行人洪立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德初与被执行人洪立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8368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8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卢建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代书记员 蓝松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