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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国祥、江茂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国祥,江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5662935-8。法定代表人庄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林国祥,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江茂成,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国祥、江茂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漳明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潘奕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