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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北京湘电微特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与唐山一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永兴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湘电微特电机销售有限公司,唐山一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永兴机械厂,委托人理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丰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北京湘电微特电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安宁庄西路9号院金泰富地大厦606室。法定代表人:李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长烁,河北段长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一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开发区惠明街。法定代表人:翟志锁,职务总经理。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永兴机械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银丰镇翟二村。负责人:辛平,职务厂长。二被告委托人理人:崔志学,丰南区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月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SDMYKN-02”和“HBZGNK-02”的电机采购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如期提供了电机产品,现两个项目被告累计欠款人民币91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唐山一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永兴机械厂所欠原告北京湘电微特电机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15000元,由唐山一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责清偿,本协议生效后先付353585元,余款561415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75元,由被告唐山一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湘电微特电机销售有限公司各负担人民币3237.5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生审判员  韩军富审判员  董立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闫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