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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永红与钟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红,钟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815号原告杨永红,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被告钟美芳,女,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杨永红与被告钟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美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永红诉称,2012、2013年左右,原告在朋友家打牌和也在打牌的被告相识,之后双方有聊天而成为朋友。2014年12月,被告以添置家电为由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未允。被告之后一直请求,并称用养老金分几个月还款,最终原告答应出借2.28万元。当月17日,在原告经常约谈生意的横浜路上的招商银行,原告柜面取现2.28万元并全额交付被告,被告在附近肯德基快餐店出具了借据附收据,并提供了其银行卡和该卡流水,同时告知了原告其银行卡密码作为被告还款之用。至次月,原告前往银行提款,未成,去电与被告交涉,失联。原告只能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1、归还借款2.28万元;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前述借款2015年1月17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钟美芳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供了1、被告出具的借据附收据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借款之实;2、原告银行取款回单原件一张,证明出借款来源;3、被告银行卡流水打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出借原因。原告愿对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坚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任何性质钱款。被告未到庭参加质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打牌时相识。2014年12月17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出具了2.28万元借据附收据一张,约定借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被告以其养老金卡做抵押,每月由原告自取1900元,违约罚款20%。现原告以被告银行卡无法提款、至今被告分文未还且下落不明为由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8万元的诉请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据附收据、银行提款回单原件佐证,对双方间2.28万元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未按约还款要求其按约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借据显示借款系按月归还,被告一期未还的行为属预期违约,现原告违约金起算日自借款次月起计算,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承担2.28万元还款和支付违约金之责。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美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永红借款人民币22800元;二、被告钟美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杨永红上述借款自2015年1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钟美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莉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石智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