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龚连英诉被告田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1744号原告:龚某某(曾用名宫某某),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兴镇良种村。被告:田某,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兴镇良种村。原告龚某某为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永铁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裁定此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本院应不予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已预交),退还原告龚某某。审判员 毛永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郁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