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卫星与朱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星,朱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李卫星,男。被执行人:朱忠辉,男。李卫星与朱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忠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卫星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借款20000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忠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朱忠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卫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实行债权为借款188310元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忠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卫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忠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卫星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