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林某泽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泽,男,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2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抓获,同年9月21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曾梅、书记员江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5日11时,符某与被告人林某泽通过电话联系后约定在波莲镇波莲墟后面水利附近购买毒品。当天12时许,林某泽携带毒品窜到约定的地点与符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当场将林某泽抓获,并从林某泽身上缴获145元人民币,5块疑似毒品和1部手机。经鉴定,从林某泽身上缴获的5包可疑物品以及用于交易的1包可疑物品共净重1.67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泽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请依法判处。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泽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2日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某泽的供述,证人莫某波、黄某登、刘某志陈述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及照片(两份),通话清单,毒品去向说明,(2014)临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琼公司法(理化)字(2015)1131号、1132号《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泽目无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泽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二、缴获被告人林某泽毒资人民币145元、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严大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龚 练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