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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郏县新城小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郏县新城小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01693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表人郝红琴。被告郏县新城小学,住所地,郏县。法定代表人李远道,任校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王正国,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郏县新城小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新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范永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