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史沭军与叶敬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沭军,叶敬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史沭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新权,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敬峰,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敏、宋华波,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沭军诉被告叶敬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沭军撤回对被告叶敬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50元,已减半收取23925元,由原告史沭军负担。审 判 长 张玉龙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 记 员 戴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