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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志鹏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2456号罪犯王志鹏,男,生于1993年08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三台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五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2)游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满时间:2018年09月28日)。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07月累计标准考核积分150分。缴纳罚金51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志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刘坤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