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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志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2639号罪犯王志伟,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禹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新密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志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5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3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0月1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王志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5日,王志伟、王占营预谋后,驾车到新密市某加油站,持械殴打营业厅李某某(致轻伤)、苏某某,抢走现金1320元和两盒价值20元的香烟。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王志伟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车到新郑市、新密市、中牟县、荥阳市等地,盗走被害人停放在村口的货车轮胎、工具车、面包车等物,王志伟参与盗窃10起,价值99918元。王志伟系主犯,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罪犯王志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1次记功、4次表扬。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志伟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