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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715号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与杨小艳、张玉红、周洪明、田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杨小艳,张玉红,周洪明,田元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三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曹永军,行长。被执行人杨小艳,女,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张玉红,女,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周洪明,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田元华,男,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李文福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