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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执字第1890号

王月俭与温根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月俭,温根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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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扬江执字第1890号申请执行人王月俭。被执行人温根林。申请执行人王月俭与被执行人温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扬江小民初字第02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41万元及相应利���、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除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区人民路鸿田花园B幢401室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区人民路鸿田花园B幢401室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扬江小民初字第0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赵 峰执行员 李文进执行员 田鲁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