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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5775号

申请人王颖鸣与被执行人林润泽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颖鸣,林润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775号申请执行人王颖鸣,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王乃义、张亚东,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润泽,男,1957年9月10日,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08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润泽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35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柯祖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