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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536号

郑松南郑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郑松南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法刑一初字第536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松南郑某,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5)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松南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松南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郑松南郑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陶某、姚某、彭某去惠阳区淡水马溜岭收费站,途经惠阳区S356线121KM+580M路段处时与杨某2驾驶的一辆无号牌黑色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杨某2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2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松南郑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郑松南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过错。同月21日,郑松南郑某到惠阳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郑松南郑某已赔付死者家属2万元人民币。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供述、法医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记录、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等。被告人郑松南郑某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并驾驶无合法手续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借道通行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松南郑某系投案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郑松南郑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郑松南郑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陶某、姚某、彭某等人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马溜岭收费站,途经惠阳区S356线121KM+580M路段处时与杨某2驾驶的一辆无号牌黑色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杨某2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2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意外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松南郑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郑松南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同月21日,郑松南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付死者家属人民币2万元。另查明,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郑松南郑某家属共赔偿被害人杨某2家属人民币43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法庭质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陶某、姚某、彭某、陈某、李某1、林某、王某、杨某1、邓某、李某2、严某、韩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查询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回单;抓获经过;被告人郑松南郑某的供述等。证据确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松南郑某在未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并驾驶无合法手续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借道通行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一人死亡,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郑松南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郑松南郑某归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的规定,拟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松南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钟国雄

人民陪审员  林景宁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