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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007-6号

夏泽武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庆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泽武,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庆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007-6号

申请执行人:夏泽武,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钟庆明,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夏泽武诉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庆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4)定民一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54656.2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现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一初字第01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静

审判员 俞 斌

审判员 刘发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