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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宝平与常雪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平,常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平,农民。被执行人常雪松,农民。张宝平与常雪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雪松没有按指定的期限交纳人工费11300元的义务,张宝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常雪松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常雪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昌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常雪松支付给原告张宝平人工费113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贺锡友审 判 员 马海军代审判员 杨德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