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王振民,男,住山东省曹县。被告杜超杰,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民诉被告杜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民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民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王振民负担。
审 判 长 张自云
审 判 员 皇永超
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雪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