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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743号

王振民与杜超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振民,杜超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王振民,男,住山东省曹县。被告杜超杰,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民诉被告杜超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民于201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民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王振民负担。

审 判 长  张自云

审 判 员  皇永超

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雪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