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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103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与郓城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陈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郓城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陈建国,杜香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0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住所地郓城县临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林斌,行长。被执行人郓城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君,经理。被执行人陈建国,职工。被执行人杜香莲,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郓城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陈建国、杜香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郓城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陈建国、杜香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郓城华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财产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陈建国、杜香莲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8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李士刚

审判员 张西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袁东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