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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民初字第02452号

曾玲与陈龙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玲,陈龙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2452号原告曾玲。被告陈龙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玲与被告陈龙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玲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曾玲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陆娇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