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2452号原告曾玲。被告陈龙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玲与被告陈龙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玲于2015年1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曾玲负担,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代理
审判员 陆娇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