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1426-1号申请执行人倪小英。被执行人大丰市广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园31-33号。申请执行人倪小英与被执行人大丰市广庆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吴晓宏
审判员 许继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