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执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蕻婿与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蕻婿,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高蕻婿,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生,现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田金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蕻婿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东兴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