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1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樊庆芝与詹乃宽、詹毅凡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庆芝,詹乃宽,詹毅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10209号申请执行人樊庆芝,女,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詹乃宽,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住本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詹毅凡,男,1993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本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775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詹乃宽、詹毅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詹乃宽、詹毅凡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金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廉舜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